台北地院對宗教、神跡、玄學的看法尊重憲法之規定

   但查,如前述,目前人類理性思維所無法了解之玄學或宗教之領域。依目前科學技術言無法驗証其為「真」?或為「不真」?所以每一個人對玄學、宗教之看法,基於我國憲法上价值相對主義原則下,所确認保障之思想自由、言論自由、信仰自由、著作出版、及集會結社自由等之基本人權,任何人在不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狀況下,均得選擇其确信之觀念,并可藉由發表言論、著作或組成社團之方式,傳播其對玄學或宗教之确信。至於其等對玄學、宗教之看法如何?其言論之內容如何?其禮拜程序如何?均在前述之自由權保障范圍。一般人或特定人能否分身、發光或顯相?或具控制他人意識及行動之超能力?或被告宋七力目前能否分身、發光、顯相或前述之超能力?人類死亡後能否火化燒出舍利子?其舍利數量多少?舍利之形狀如何?能否如卵石狀?如彈珠狀?如玻璃狀?是否有五彩色澤?數量、形狀及顏色能否分化、增長?既非目前人類理性思維所可了解,屬於社會科學一環之法律科學,自無法加以驗証,基於价值平等之觀念,一般人對前述問題之确信如何?自應加以尊重。前揭問題,既屬言論自由或一般人信仰与否之自由范圍。故被告張乃仁、洪瀛霖、劉芳民、李兆勛、劉 膺恭、廖清信、邱煥堂,陳美娟、范新朋、吳万全、游芳枝.楊振志,孫坤北,許瑞峰等人或以組織社團、聚集群眾方式;或以集會發表言論方式;或以著作方式闡揚特定人具有分身、發光、顯相或能控制他人意識之超自然能力;或信仰某些事項之人,死亡後能否燒出舍利子;或舍利子之情狀或變化如何。如無其他不法情事,僅單純之宣揚前述觀念,自不能以此遽論其等有何詐欺犯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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