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已認定顯相照片非合成照。因為由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台(81) 內著字第81237O3號公函証實民國八十一年間,羅正弘曾經以「眉心發光」等七張顯相照片向內政部申請攝影著作權登記,而內政部當時亦認為該七張照片系一次曝光、自然拍攝而成,所以通過了審核。准予「攝影著作權」登記,而非重复曝光或合成的「衍生著作權」登記。這是不爭的事實,內政部公文白紙黑字,豈容事后任意推諉、變更?
內政部(81)內著字第八一二三七O三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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